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我校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处理和移交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是指巡察期间通过巡察谈话、来信来电来访、巡察抽查等方式,收到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离退休、调离人员)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问题的反映。巡察谈话中被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
第三条 巡察中收到涉及校领导的信访件,由巡察组承办人直报巡察组长后,将原件密封直送学校纪委书记,巡察组不做其他处理,不列入问题线索。
第四条 巡察期间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
第五条 巡察组对收到的所有信访件和发现的问题线索,均要及时全面梳理,填表登记,建立台账,集中存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泄密。
第六条 问题线索按人进行梳理,原件移交纪委监察处。有关基层单位党建、选人用人问题原件移交党委组织部,复印件移交纪委监察处。
第七条 信访件内容未直接指定被反映人的,经巡察组了解后,发现涉及巡察受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可列为问题线索处理。不列入问题线索的信访件,按件进行梳理后转有关部门。
第八条 巡察组对重要问题线索应召开组务会议认真研究,根据需要在巡察权限内深入了解。
第九条 巡察了解结束后,巡察组应形成《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对被巡察单位非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职工的问题反映,不写入问题线索报告。
第十条 列为问题线索的,由巡察组填写《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附件1)、《巡察组问题线索材料转办单》(附件2)及《巡察组移交问题线索汇总表》(附件3),整理《移交材料目录》(附件4)和问题线索材料,通过巡察办移交相关部门。
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建议明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主要包括:信访材料、询问笔录、调阅或复制的重要文件资料、被反映人及其关联人员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巡察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材料等,以上材料的签字文档和电子版本一并移交。
第十一条 未被列入问题线索的信访件,由巡察组填写《巡察组信访呈批单》(附件5)、《巡察组信访材料转办单》(附件6),并附有关具体材料报巡察办,由巡察办按照反映内容和管理权限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问题线索和其他信访材料承接单位应按照学校巡察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办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施行。
附件:1. 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
2. 巡察组问题线索材料转办单
3. 巡察组移交问题线索汇总表
4. 移交材料目录
5. 巡察组信访呈批单
6. 巡察组信访材料转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