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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巡察办

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巡察组工作规程(试行)

创建于:2019-0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巡察工作,提高校内巡察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巡察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安排巡察组人员内部分工,组织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召集组内成员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三)按规定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审查
本组巡察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文字材料,审核被巡察单位整改方案;
   (五)组织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巡察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对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提出巡察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建议;

(七)办理领导小组和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巡察工作事项。
   副组长协助组长展工作。
  第三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巡察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及方案;
   (三)拟向学校党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及内容;

(四)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等。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相关会议记录本在巡察工作结束后送巡察办存档。根据工作需要,组务会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原则上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有关事项。存在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巡察办或领导小组反映。

第三章  巡察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巡察准备

(一)组织准备

巡察办商有关部门拟定每学期巡察工作计划及巡察组组建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实施。巡察一个二级单位,一般配备4-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2名。

(二)动员培训

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宣布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的决定,传达中央精神和校党委要求。巡察办开展巡察工作业务培训。

(三)信息收集

1.收集情况。巡察办以公函形式向相关部门函询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情况,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密封后送巡察办公室。

2.单独沟通。巡察组组长在了解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后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单独沟通,重点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等问题。

(四)工作准备

1.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办在进驻前一周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下发巡察通知。内容包括: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巡察组组成人员和被巡察单位有关准备要求。

2.制定巡察方案。巡察组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纪律要求等。

3.起草有关文稿。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起草相关文稿。

4.协调进驻事宜。巡察办、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沟通,督促被巡察单位做好相关进驻准备工作。

第五条  巡察实施

在做好相关巡察准备工作后,巡察组进驻巡察单位进行巡察,按如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沟通情况

进驻后,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商定巡察工作安排。巡察组其他成员列席。

(二)巡察动员

1.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动员会,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对象、任务、方式和工作安排等,校领导或委托巡察办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并提出工作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做表态发言。

2.巡察动员会参会人员为巡察组全体人员、巡察办有关人员和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近两年来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纪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系(所、室、中心等)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工会委员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单位规模在50人以下的可扩展到全体在编人员)。巡察动员会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3.巡察动员会上或会后,巡察组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问卷和理论测试。巡察办负责提供调查问卷和理论测试样本供巡察组参考,巡察组负责制定、发放和回收分析。

4.巡察组也可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上半年开展巡察的,可以将上一年度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作为参考,不另行开展民主测评;下半年开展巡察的,巡察组可以提请学校党委组织部协助在会上进行民主测评。

5.在被巡察单位办公场所适当位置设置巡察工作意见箱,由巡察组负责开启。

6.动员会后,在被巡察单位内部办公网发布巡察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巡察时间、主要任务、工作方式、巡察组组成人员和联系电话、邮箱及信访接待方式、时间、地点等。

(三)听取汇报

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根据需要,还可听取其他专题汇报。

(四)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政联席会、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民主生活会、院(室、处、部)务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发表意见。

(五)召开座谈会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召开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参会人员由巡察组选定。会议应当由巡察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六)受理信访

巡察组应按巡察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来电和接待信访工作,并做好登记和记录。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巡察办。接待信访时在场的巡察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七)个别谈话

1.谈话对象由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提供的名单确定。谈话对象应包括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近两年退出领导岗位的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科级干部、所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

2.个别谈话主要围绕巡察重点和需要了解的内容开展。根据不同谈话对象,事先拟定谈话提纲,并提前发至谈话对象。

3.个别谈话时,在场巡察组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根据需要,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可进行单独谈话,对没有谈透的问题可再次约谈。

4.个别谈话实行全程电子文档记录,谈话当日整理谈话记录。

(八)重要问题了解核实

巡察组可针对巡察准备期间从相关部门收集到的重要问题,安排专人进行了解核实。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九)调阅资料

1.被巡察单位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和复制。

2.调阅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抽查调阅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十)走访调研

1.根据需要,巡察组可以走访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和部门,必要时可走访校内相关部门。

2.走访调研应制定工作方案,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校党委要求,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十二)重要情况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以下情形,巡察组要及时商巡察办后向学校纪委书记报告

1.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2.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3.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4.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十三)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对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重大、敏感问题的处理意见,需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

第六条 巡察材料撰写

巡察组根据巡察了解情况撰写巡察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巡察情况报告

1.巡察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

2.报告主体部分由发现的主要问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三部分构成。总体篇幅至少3000字。

3.第一部分按照政治巡察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结合被巡察单位特点,重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在增强“四个意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有观点、有事例、有数据、有分析。

4.第二部分重点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并按照《湖南大学党委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理和移交办法》规定进行分类介绍。

5.第三部分提出的意见建议要与问题相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点问题要透彻,整改要求要严肃具体,要压实管党治党责任,督促被巡察单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

1.报告人员范围: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报告内容: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六项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巡察了解的情况。问题线索应叙述清楚、要素完整、简洁明了,不过多描述具体细节,不包括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等内容。

(三)谈话情况报告

1.报告分为对被巡察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评价、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评价和对二级单位纪委(或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评价两个部分。重点报告个别谈话中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其他班子成员如涉及则报告。只报告对在职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

2.主要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在执行党的“六项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对领导干部个人正面简要评价,主要是在执行党的“六项纪律”等方面好的口碑,如涉及则报告。

3.与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知情人谈话的情况,要“原汁原味”报告。与其他干部的谈话情况可概要摘录。

第七条  巡察汇报

巡察组起草巡察情况报告和巡察反馈意见(初稿)后,会同巡察办修改完善。相关材料经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巡察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研究决定,修改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巡察办及时安排向学校党委汇报巡察情况和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巡察反馈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审定后印发。

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汇报时,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参加会议,组长汇报。

第八条  巡察反馈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由巡察办负责人陪同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反馈后由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办负责人在《巡察反馈材料签收单》上签字。

(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办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组组长重点反馈巡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概要通报,点事不点人。

(三)大会反馈。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组组长宣读巡察反馈意见,校领导或巡察办负责人受学校党委委托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提出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反馈大会参加人员范围与巡察动员会参加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 成果运用

(一)移交转办

1.对需要移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有关单位(部门)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填写移交审批表。

2.向纪委监察处移交的材料有:被巡察单位问题线索;被巡察单位有关反映和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

3.向党委组织部移交的材料有:基层单位党建问题;选人用人问题等。

4.向其他单位(部门)移交办理的事项有:巡察组发现的相关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5.巡察组填写《巡察组移交问题线索汇总表》,整理《移交材料目录》和线索材料,由巡察组送巡察办,巡察办根据领导小组的研究决定和反映内容及管理权限分别向有关部门移交。移交时,巡察组、巡察办和接收部门在移交单上签字。

6.移交的问题线索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巡察组不留存移交材料。

7.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部门)应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并于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学校党委专题报告。

(二)督促整改

1.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到反馈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2个月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巡察组、巡察办先后对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并送学校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报学校党委审议。学校党委根据需要适时听取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整改情况的专题汇报。

2.开展巡察回访。根据需要和校党委的决定,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进行回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办移交事项。巡察办加强对移交事项的督办,自移交签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移交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并进行督促。

第十条  立卷归档

(一)归档材料

巡察组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巡察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相关部门的汇报材料;个别谈话、座谈会记录;相关数据统计表;问题线索和信访件统计表、问题线索汇总表、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信访呈批单、问题线索转办单、信访材料转办单和相关材料等;巡察工作笔记本(不立卷);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移交档案

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本次巡察的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工作文件和材料,对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巡察组的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为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学校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专属驻地,驻地满足基本的保密和安全需要,配置相应的办公家俱和办公设备。对派出巡察工作人员的单位,学校在年度考核时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支持。聘任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巡察,学校可为其发放一定的工作酬劳。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十二 巡察组应当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遵守巡察纪律,切实履行巡察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提升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十三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四年内曾在被巡察单位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四 巡察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十五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党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在被巡察单位选人用人事项上打招呼;

(五)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六)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请吃;不参加被巡察单位组织的与巡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不接受礼品,不在被巡察单位报销费用。

十六 巡察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将依法依归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