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着力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着力教育警示、形成震慑,着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一届党委全覆盖”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成立巡察工作保障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党委巡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巡察工作保障组主要负责政策咨询、人员支持与信息支撑工作。
第七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二)组织召开巡察工作相关会议;
(三)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开展巡察工作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巡察办指导。
巡察组一般由4-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工作人员由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商、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制定本组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巡察工作,及时汇报、协调、处置巡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和上级精神,丰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四)撰写本组巡察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文字材料,审查、督办被巡察单位整改方案;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对本组巡察工作进行归档整理并送巡察办公室存档;
(六)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七)对本巡察组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办理巡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的对象是:
(一)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对象是上述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四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看是否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看是否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看党的核心作用是否发挥,在谋划发展、推动工作方面,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工作扎实有效;看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是否领导有力、处理得当;看是否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看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正常,民主集中制是否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到位;看是否扎实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看基层党组织是否健全、制度是否落实、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看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三)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看是否认真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是否贯彻落实,是否存在“四风”反弹回潮和慵懒懈怠不作为、消极应付工作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看是否存在领导干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存在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看重点部位、关键领域、重要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和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腐败问题。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常规巡察。主要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等开展巡察。
(二)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信访较多、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等开展巡察。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了解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九)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所辖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商巡察办后,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每个单位的进驻巡察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巡察准备
巡察办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巡察组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后,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巡察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巡察实施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如实报告巡察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对被巡察单位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三)巡察汇报与反馈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被巡察单位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方案,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可根据需要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五)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或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反馈巡察办。
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成果运用
学校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立卷归档
巡察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协作机制,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的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对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进一步调查了解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影响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